盐池县纪委监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建设、购置及其他单位援建、调拨或接受赠予等方式取得,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委机关固定资产包括:
(一)房屋、构筑物。指产权属委机关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打字电传设备、电话通信设备、档案室的专用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文体活动设备、医疗器械设备等;
(四)陈列品。指用于营造办公场所文化氛围的字画、装饰、展品等物品;
(五)图书及影像资料。指图书资料室所有的图书及影像资料;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钱、账、物分开管理,条块清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配发、处置、出借、报废等事项的审核,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报批;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维修保养、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接受盐池县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廉政警示教育中心资产有宣教室负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廉政警示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廉政警示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配置出借、维修保养、变更移交、清查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廉政警示教育中心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并定期向办公室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室负责对本室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对本室固定资产使用的登记、统计、盘点及日常维护检查工作;
(二)本室工作人员离任(调任)前,负责督促办理其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收回、变更及移交手续;
(三)根据办公室的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方案;
(四)按办公室的安排做好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第三章 配置与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照盐池县预算编制程序报审。年度购置配备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配置:
(一)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需购置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应在年初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固定资产的用途、设备功效、设备预计使用率和使用效益以及设备价格等;
(二)办公室根据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购置申请,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审核,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确需配置资产的,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结合委机关财务状况,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复后,统一招标采购、配置发放;
(三)对于没有纳入预算的申购请求,经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经上级纪委监委相关部门批复立项,用财政性资金新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照批复的工程决算价计价;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增记固定资产;
(三)经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按政府采购中标价据实入账;
(四)零星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五)对不能查明原价的无偿调入、接收捐赠和旧存的固定资产,参照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账;
(六)有偿和无偿调出、变卖、捐赠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按账面原值予以注销。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验收入库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事项,并定期进行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领用、借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借用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领用、借用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领用交回情况。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上级和相关单位向委机关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接收和管理,并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发票或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委机关固定资产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使用的固定资产设立经济实体。
第五章 清查与处置
第十四条 办公室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盘点结束后,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出现的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检查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对差异及时分析,并形成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报批备案,据此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五条 委机关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借、捐赠、处置,均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如有处置固定资产事项,先提出捐赠、报废、报损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下账手续;需要报县财政局等部门审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经报批后需注销的固定资产,及时做好注销手续和清理工作。需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固定资产,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处理。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做到“一物四有”,即每个资产有账目、有卡片、有标签、有清查。入库即入账,入账建卡片,凭卡印标签,凭卡和标签清查盘点,始终做到账、卡、签、物一致。
第十八条 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委机关固定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底数清楚,确保账、卡、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整工作岗位,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不得带离原处室。特殊情况确需带走的,须经原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转移手续。机关工作人员离职(调动)时,应由保密委员会对其领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脱密处理后,再办理移交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备案完成后,办公室向组织部门出具相关手续,组织部门再按程序办理人员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办公室对机关固定资产负监督管理责任。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